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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保卫处 日期:2023-04-13

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学院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工作和学习秩序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与各部门签订的《稳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

1、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即“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违反、追究谁” 的原则予以行政责任追究。

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稳定管理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学院院长和支部书记为双责任人,承担部门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 其它各级、各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照其分工和责任承担相应的使用、组织或管理等行为责任。

第二章  追 责

第五条 凡本部门在组织教学、管理、科研、服务及大型群体性活动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1、组织大型群体性活动,未按规定制订活动预案,组织实施时责任划分不明确,安全措施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追究组织活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部门,因职责不明确或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3、随意组织学生或未进行专业安全技能培训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追究组织者、使用者和批准者责任。

4、因缺少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导致教职工无章可循而发生事故的,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追究操作者责任;因未经专业培训、考核,不懂安全操作知识和规章制度而发生事故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组织者及指导人员责任。

5、因履行管理职责不力,导致在宿舍及学习、活动公共场所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追究责任部门相关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疏于学生住宿管理,学生擅自外出租房居住,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或导致学校声誉严重受损的,追究有管理责任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它相关人员的责任。

6、因向学生提供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食物、饮用水等,导致中毒事故的,追究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因饮食卫生、防疫、防鼠、防投毒、食品检验等安全措施不落实、责任不明确导致中毒事件的,追究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7、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有关管理人员发现后未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后果加重或死亡的,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8、组织体育、文艺活动,未制定参赛人员年龄、身体健康条件,未履行资格条件审核,导致疾病诱发或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追究活动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9、不及时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法规、政策、指示、规定,造成安全工作失误的,追究责任部门负责人责任。

10、教职工违反校内交通管理规定而发生校内道路交通事故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学生违反校内交通管理规定而发生校内道路交通事故的,追究其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教育管理责任。

11、学生因拥挤而发生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12、因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消防设施、毁坏公共安全设施等行为,影响应急救援,增大事故损失的,追究责任部门相关负责人责任。

13、管理松懈,防范意识差,导致公有财物被盗、损毁等现象发生,追究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4、工作敷衍了事,责任心不强,未能有效筛查出学生中心理危机高发12类人员,导致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已筛查出的12类人员,因未能及时安排专人跟踪、疏导,导致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5、对已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置若罔闻,未能及时排除,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追究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1、事故责任者在抢险救护或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过程中有突出或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2、事故责任者主动认识错误,积极协助查清事故原因,减轻处罚。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罚。

1、对破坏事故现场,歪曲事实真相,企图推卸事故责任或企图诬陷、嫁祸他人的,加重处罚。

2、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谎报,企图逃避处罚的,加重处罚。

3、事故发生后,部门不能依照《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抢救,不能按规定程序和时限,立即逐级报告学院有关部门,对组织救援不力,扩大事故或出现次生灾害的从重处罚。

第八条 追责处理的具体方法。

1、主要追究方式:按照学院发《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管理人员失误失职追责问责办法(试行)》进行追责处理

2、发生安全稳定责任事故的部门,取消当年评先、评优的资格;责任人取消评先受奖的资格。

第三章  问 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

1、连续2年未能按时签订年度《稳定安全工作责任书》,或未据此制订年度安全稳定工作计划,把安全防范工作纳入本部门重要工作日程的。

2、未能建立本部门安全稳定工作和综合治理责任体系,并按年度逐级签订责任书,做到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明的。

3、对本部门存在问题不认真解决,未能妥善处理,一年内矛盾激化2次以上的。

4、对本部门内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全的各种不安定因素底数不清、情况不明,防范无力,造成职工上访或严重影响教学和学校正常秩序的。

第十条 问责追究的具体方法。

1、主要追究方式:按照学院发《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管理人员失误失职追责问责办法(试行)》进行问责处理

2、发生安全稳定责任事故的部门,取消当年评先、评优的资格;责任人取消评先受奖的资格

第十一条 责任部门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建议由院纪委进行诫勉谈话

1、因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一起安全责任事故导致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

2、一年内发生两起安全责任事故均导致人员重伤。

3、一年内发生多起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安全事故性质和等级的认定,由学院追责问责领导小组进行责任性质确认,上报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生效。

第十三条 本规定之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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